联办机构为通过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能力确认的农机鉴定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农业机械产品在申请人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
农业机械产品合格;
农业机械产品在《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范围内。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1份、原件、纸质材料、申请人自备);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1份、原件和复印件、电子材料、申请人自备);
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1份、电子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1份、电子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1份、电子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1份、电子材料、原件、申请人自备)。
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鉴定:通过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能力确认的农机鉴定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等鉴定结果材料。
14.4 公告和颁证: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通过评审的,颁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寄。
不收费。
QQ咨询:492893658
电话咨询:
申报材料咨询:010-59191894
申报技术咨询:010-59199063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窗口
办理窗口: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