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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来源:中国强农官网
日期:2025-04-24
浏览:500次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213001
部级事项编码:17001-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3.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受理机关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单位须具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申请资格,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2.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需进口试验材料用于开展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3.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需进口材料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一式5份,其中至少2份原件;所有材料提供电子版光盘1张)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材料入境)》。(申请人自备)
1.2 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或试验的材料。(申请人自备)
1.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自备)
1.4 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申请人自备)
2.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需进口试验材料用于开展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2.1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材料入境)》。(申请人自备)
2.2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材料。(申请人自备)
2.3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申请人自备)
2.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申请人自备)
2.5 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申请人自备)
3.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需进口材料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3.1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材料入境)》。(申请人自备)
3.2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材料。(申请人自备)
3.3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申请人自备)
3.4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和检测方法。(申请人自备)
3.5 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申请人自备)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办理基本流程
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向申请人开具《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2.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意见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3.安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安委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5.流程图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7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270个自然日(其中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8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结果可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个自然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1 59191805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办公地址和时间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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